通化二道江瑞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化二道江瑞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范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1號發布)《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9〕41號)等規定,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各營業網點為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簡易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簡易開戶是指商業銀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制度審核小微企業和流動就業群體等單位和個人開戶證明文件或身份證件后,簡化輔助身份證明資料要求,開立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相匹配的銀行基本賬戶,滿足客戶開戶需求。
第三條 企業開立、變更、撤銷簡易基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
企業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簡易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兩個(含)以上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章 賬戶監測和管控
第四條 營業網點應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嚴格執行賬戶實名制,不得為企業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企業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五條 營業網點應全面、獨立承擔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對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營業網點應將開戶理由不明確或存在異常的簡易賬戶列入重點監測范圍,監測其資金交易是否存在與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可疑情形,如發現涉詐涉賭的,按照規定及時處置。
第三章 賬戶開立與使用
第七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開立簡易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按規定要求企業提交開戶申請書,并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開戶證明文件。
第八條 營業網點應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以及企業開戶意愿的真實性。
第九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開立簡易基本存款賬戶時,應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審核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未通過唯一性審核的不得為其開立簡易基本存款賬戶。
營業網點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審核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時,應在系統中準確錄入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地區代碼等信息。
第十條 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營業網點應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執行面簽制度,并留存相應影像材料。
營業網點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具體方式由各營業網點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
第十一條 企業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營業網點應按照反洗錢等相關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應拒絕開戶。營業網點拒絕開戶時應由營業主任進行復核,建立“拒絕開戶臺帳”,確保拒絕理由合理充分,并做好解釋說明。
第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開立條件的,營業網點應與企業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予以開立簡易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應當明確營業網點與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營業網點與開戶申請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二)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變更及撤銷的情形、方式、時限。
(三)營業網點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四)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營業網點應當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以醒目方式向企業展示其義務和責任條款,并明確告知企業。
第十四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開立簡易基本存款賬戶后應立即將開戶信息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開戶資料復印件或影像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營業網點完成企業簡易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備案后,賬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并在企業基本信息“經營范圍”中標注“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營業網點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詳見附件)和存款人查詢密碼,并交付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簡易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第十六條 基本存款賬戶營業網點應為企業提供重置存款人查詢密碼服務。
企業申請重置存款人查詢密碼的,營業網點應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審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章 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十七條 營業網點發現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合理期限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營業網點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十八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開戶證明文件變更時,應按規定要求企業提交變更申請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為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列明有效期的,營業網點應于到期日前30日提示企業及時更新。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內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營業網點應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的規定,中止為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時,應按規定要求企業提交銷戶申請,并對企業銷戶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及時為企業辦理銷戶手續,不得拖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營業網點為企業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將賬戶變更、撤銷資料復印件或影像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遺失或損毀《基本存款賬戶信息》的,企業可向基本存款賬戶營業網點申請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第五章 內控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營業網點應嚴格執行《通化二道江瑞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范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行以賬戶質量和風險防范為導向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考核機制,對賬戶開立、信息備案、賬戶使用、后續管理、賬戶對賬冬內容實施量化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綜合考核評價中,全面提升賬戶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行應建立健全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內控合規制度,實行業務管理、風險管理等部門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內控機制,做好賬戶審核、動態復核、對賬、風險監測及后續控制措施等工作,實現賬戶業務的全流程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簡易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存續期間,營業網點應對企業開戶資格和實名制符合性進行動態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營業網點應加強企業賬戶可疑交易監測,依托反洗錢監測平臺、風險預警平臺等系統,對頻繁發生大額收付、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由對公轉入個人賬戶后轉回、投資理財類資金往來等異常交易,認真分析業務真實性,資金的來源、去向,檢查業務合規性,持續跟蹤,并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報送可疑交易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八條 營業網點應建立企業賬務核對機制,對賬頻率應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企業超過對賬時間未反饋或核對結果不一致的,營業網點應查明原因,確有必要的,可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二十九條 營業網點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應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業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營業網點報送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及其與相應電子信息內容一致性以及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進行事后核查。發現賬戶資料不完整、不合規,賬戶管理系統錄入信息錯漏,以及因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地區代碼填報錯誤而導致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通知企業及時更正。
第三十一條 本行采取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開立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業務辦理、風險管理、優化服務等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對象應做到轄區內銀行全覆蓋。
第三十二條 營業網點建立簡易開戶咨詢投訴機制,加強對客戶經理、柜員和客服等人員培訓,提高客戶對賬戶服務的體驗感和滿意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各營業網點應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范業務操作,保證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及撤銷符合監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辦理企業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業務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審核導致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的;
(四)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或者與身份不明的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對賬的;
(六)未按規定對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開展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賬戶交易措施,包括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限制賬戶交易規模或頻率、對賬戶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對賬戶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通化二道江瑞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辦法為準。
通化二道江瑞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6日